路邊撿到827萬!男提告討「10%報酬」拿80萬 裁定結果曝光了


法官審理後,認為支票和一般動產不同,遺失後能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,向法院聲請宣告無效,讓支票形同廢紙,不過若失主這樣做,程序上需耗費勞力、時間、費用,所以李男撿到支票還給失主,要求報酬為合理。

法官指出,支票價值不等同於票面金額,應該以失主依公示催告程序,到除權判決所需的期間,計算出的法定遲延利息為依據。以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、週年利率5%計算,可算出失主因即時拿到支票,可獲得的利息為31萬182元,因而判李男可拿到利息的1/10,即3萬1018元,全案還可上訴。


來源:ETtoday新聞雲

Advertisements

回首頁

2/2

Advertisements